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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SQ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客户告知函

发布时间:2026-02-13    来源:小编   浏览次数:182


尊敬的YBSQ客户及相关方: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上述2项认证规则(以下称新版规则)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障贵组织认证活动合规性及认证证书有效性,现截取“规则”中的重点内容以及与认证委托方有直接关系的原文内容,通告如下:

一、认证委托人认证申请时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新版规则5.1.2条款规定,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管理体系,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突发环境事件(EMS适用);当前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拟认证的OHSMS范围所覆盖的活动符合相关OH&S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OHSMS适用);

9、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认证委托人应配合提供信息及文件资料准备

根据新版规则5.1.3条款规定,YBSQ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供以下信息和文件资料:

1、认证申请,包括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标准、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OHSMS包括承包方的人数)及影响体系有效性的外包过程;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当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以及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环境法律法规要求的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EMS适用)等;

4、组织机构及职责;

5、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所识别的重要环境因素信息以及任何适用的环境法规中的有关的法律义务(EMS适用);所识别的主要危险源和OH&S风险,所使用的主要危险材料以及任何适用的OH&S法规中有关的法律义务(OHSMS适用);

6、管理体系运行满三个月的证据;

7、一年内所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整改情况(EMS适用时);一年内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情况及与OH&S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整改情况(OHSMS适用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三、认证合同签订以及认证费用支付方式

根据新版规则5.3.1条款规定,每个认证委托人应与YBSQ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YBSQ直接支付。认证委托人的上级单位(如所属的集团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机关)或下级单位向YBSQ支付费用是可接受的形式。

四、审核过程的配合及实施的事项

1、审核现场:根据新版规则5.4.1、5.4.3、5.4.5条款规定,审核现场应按YBSQ对认证委托人审核方案策划要求覆盖认证范围内典型过程/活动、产品/服务、班次、多场所现场。认证委托人应提前确认审核计划,确保审核现场处于生产/服务正常运行状态

2、审核时间:根据新版规则5.4.2条款规定,审核时间以人日计,1人日为8小时,不应通过增加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以减少审核人日数。如果认证委托人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则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

3、首末次会议:根据新版规则5.5.3条款规定,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机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图片/音像证明材料。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并向YBSQ提交书面授权文件(包含缺席理由)。OHSMS审核首末次会议参会人员还应包含负有OH&S法律责任的管理者、OHSMS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OH&S员工代表。

4、面对面访谈:根据新版规则5.5.4/5条款规定,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管理体系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方针、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管理体系实施的,认证审核将不予通过OHSMS审核时,OHSMS特定职责人员应接受审核组面谈,包括负有OH&S法律责任的管理者、负责OH&S的员工代表、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管理人员、员工以及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工作的承包方的管理者或员工(适用时)。

5、审核终止:根据新版规则5.5.5/6条款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审核组应向YBSQ报告后终止审核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一年内认证委托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审核实施中认证委托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OHSMS适用);

5)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根据新版规则5.6.2.4条款规定,YBSQ通过第一阶段审核发现相关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应终止认证活动。

6、不符合项及其验证:根据新版规则5.10.4/5条款规定,认证委托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并通过审核组长验证,如未完成,YBSQ不作出授予认证、保持认证或更新认证的决定。

根据新版规则5.10.1条款规定,在审核中发现认证委托人存在任何不满足适用的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污染物排放定期检测或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等),属于EMS运行存在缺陷,YBSQ将开具不符合(EMS适用)。在审核中发现认证委托人存在任何不满足适用的OH&S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适用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认证委托人消防合格的任意一项证明文件,如: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消防检查记录或其他证明文件;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应能提供检测日期距审核日期一年(严重)或三年(一般)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属于OHSMS运行存在缺陷,YBSQ将开具不符合(OHSMS适用)。

五、审核时间间隔及时限要求

1、初次认证审核:根据新版规则5.6.1条款规定,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少于5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2、监督审核:根据新版规则5.4.1.4条款规定,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进行,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除再认证的年份外,监督审核每个日历年需要进行一次。

3、再认证审核:根据新版规则5.8.2、5.10.3/4条款规定,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审核时间距离上一次监督审核不应超过12个月,否则应暂停认证证书。如有严重不符合,纠正和纠正措施的验证也应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否则将不能授予再认证注册资格。只能通过重新进行初次认证审核获得认证证书。

4、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根据新版规则5.9.2、5.9.3条款规定,为调查投诉、突发环境事件(EMS适用)、安全事故(OHSMS适用),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获证组织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报起30日内,YBSQ对该组织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六、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要求

1、根据新版规则6.1.2条款规定,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接受YBSQ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被撤销或注销后,应将认证证书妥善处理

2、根据新版规则6.1.3条款规定,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应管理体系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相应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七、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认证证书的暂停:根据新版规则7.2条款规定,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YBSQ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不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受到与环境相关(EMS适用)、OH&S相关(OHSMS适用)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发生突发环境事件(EMS适用)、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OHSMS适用),反映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5)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持有的与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的;

8)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1)发生与环境相关(EMS适用)、OH&S相关(OHSMS适用)相关重大舆情的;

12)主动请求暂停的;

13)监督审核时发现的严重不符合的纠正措施未能在3个月内完成验证的;

14)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2、认证证书的撤销:根据新版规则7.3条款规定,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YBSQ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或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OHSMS适用);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获证组织出现突发环境事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的(EMS适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OHSMS适用);

5)管理体系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3、认证证书的注销:根据新版规则7.4条款规定,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YBSQ确认在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八、及时通报信息

获证组织应按认证合同要求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组织重大变化;相关资质变更或失效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发生突发环境事件(EMS适用);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OHSMS适用)。

九、认证记录保存

根据新版规则10.5条款规定,为了证实认证活动的实施,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

1)认证合同;

2)审核计划;

3)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4)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5)审核报告;

6)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留存的认证记录应为纸质原件或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

认证规则对认证委托方重要影响

新版规则对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方都提出了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要求。

为确保认证组织能够按新版规则的要求顺利完成认证,请贵组织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明确相应的要求,配合我机构完成相关工作。随函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全文及释义,可详细查阅

与此同时我们将通过官网公告、宣讲等方式持续提供技术支持。

感谢贵组织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机构客服工作人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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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附件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附件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附件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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